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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 “每月一学”警示教育 2020年第8期(总第25期)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2日 阅读: 次 视力保护色: 字体:【小】 【大】 来源: 作者:

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

“每月一学”警示教育

2020年第8期(总第25期) 

中共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纪委监察室             2020年8月10日


目  录

 

【道德模范】

为战疫而逝,好一朵美丽的茉莉花——追记广西第七批援湖北省抗疫医疗队员、南宁市第六人民医院护士梁小霞

 

【警示录】

1.桂林市妇女儿童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唐振祥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浙江省丽水市中心医院原麻醉科主任雷李培因收受药品回扣被判刑

3.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原主任顾俊因非法侵占试验费用被开除、判刑

4.江苏省射阳县人民医院麻醉科原主任盛和标收受红包被停业、处分

 

【法纪法规】

《民法典》中,医疗行业应关注这些点

 

 

【道德模范】

 

为战疫而逝,好一朵美丽的茉莉花

——追记广西第七批援湖北省抗疫医疗队员、南宁市第六

人民医院护士梁小霞

 

  茉莉花开的季节,她再也闻不到那熟悉的花香。

  熟悉梁小霞的,都说她是一个外表文静、内心灿烂的“90后”年轻人。生于茉莉花的故乡,沐浴在党和国家的阳光下,成长为一名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她对生活、对社会、对职业、对一切美好的人和事物都充满了大爱。

  最美的青春,因磨砺而出彩。庚子之年,疫情来袭,湖北告急。身为南宁市第六人民医院内一科护士的梁小霞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主动请缨,奋不顾身奔赴湖北抗疫最前线。

  理想指引人生方向,人生因奋斗而升华。在武汉抗疫一线“炮火”最猛烈的武汉协和医院西院区隔离病区,梁小霞担当奉献,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奋力护理好每一位患者。

  2月28日上午,梁小霞在工作时突然晕倒。5月26日,虽经全力救治,倒在抗疫一线的梁小霞还是不幸辞世,鲜活的生命定格在28岁。

  在国家危难关头,她用自己的生命传递着初心和使命,用奋斗诠释了忠诚,彰显了新时代青年的责任与担当。

  她的青春,在党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绽放着绚丽之花!

  青春如花,天使远行。

  黄鹤楼静静伫立,邕江畔绿水缓缓,梁小霞不幸去世的消息经媒体报道后,社会各界纷纷以各种方式,缅怀这位不畏危险、奋勇冲锋、最后倒在抗疫一线工作岗位上的白衣天使。

  5月26日,正在北京出席全国两会的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鹿心社,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陈武对梁小霞因抢救无效不幸去世作出批示要求,大力学习弘扬梁小霞奋不顾身勇于奉献的精神,为夺取疫情防控全面胜利建设壮美广西贡献力量。

  追忆“霞”光,这朵美丽的茉莉花,将永远在天空绽放。广西、湖北两省(区)卫健委分别发文向梁小霞致哀。5月28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出通知,号召全区卫生健康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向梁小霞同志学习。

  广大干部群众纷纷以不同的方式表达哀思和敬意,并掀起了学习梁小霞同志先进事迹的热潮。

  八桂大地,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党员干部,纷纷以各种方式纪念梁小霞。5月27日,受鹿心社书记,陈武主席的委托,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秦如培来到梁小霞的家中,对梁小霞的不幸去世向其家人和亲属表示诚挚慰问。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决定,给予梁小霞追记大功奖励;共青团广西区委授予梁小霞“广西青年五四奖章”;自治区妇联授予她广西三八红旗手。

  连日来,梁小霞先后被追授“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白求恩式好护士……

  人民生命重于泰山。对曾经一起奋战在抗疫一线的战友们来说,最好的缅怀就是擦干眼泪,接过她手中的“接力棒”。参与过梁小霞救治工作的自治区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熊滨说:“梁小霞用生命守护生命,真正践行了医者随时为党和人民付出一切的誓言。我们更应弘扬她的精神,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来源:广西日报)

 

【警示录】

 

1. 桂林市妇女儿童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唐振祥

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桂林市纪委监委对桂林市妇女儿童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唐振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接受他人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及旅游活动安排,收受他人礼品、礼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唐振祥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缺失,背离党的宗旨,利用手中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且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知止,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唐振祥开除党籍处分、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对其违纪违法所得财物予以收缴。(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2. 浙江省丽水市中心医院原麻醉科主任雷李培

因收受药品回扣被判刑

 

浙江省丽水市中心医院原麻醉科主任雷李培,在2014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医疗器械及耗材的引进和使用过程中收受回扣331万余元,被严肃查处、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决书显示,为维持和增加麻醉药品、相关耗材的使用量,数家医药公司及代理商“明码标价”,以“支”“套”为单位确定回扣计算标准,部分药品回扣比例高达中标价的25%。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3. 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

原主任顾俊因非法侵占试验费用被开除、判刑

 

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原主任、新药临床研究中心原主任顾俊利用主管医用器械、药品临床试验监控管理等工作便利,非法侵占试验费用10万元,并通过提前药品临床试验排期、违规从事临床试验等方式为多人牟取利益,收受贿赂总额达到150余万元,被给予政务开除处分、判处有期徒刑5年。(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4.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医院麻醉科原主任盛和标

收受红包被停业、处分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医院麻醉科原主任盛和标收受患者家属红包500元,并代为转送参与手术的其他3名医生各500元。盛和标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和暂停1年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其他3名医生分别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来源:健康报)

 

【法纪法规】

 

《民法典》中,医疗行业应关注这些点

 

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发法典命名的法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民法典》中,医疗行业应关注这些点。

医疗科研:提出更高责任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条: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第一千零九条: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民法典》对新药、器械、治疗方法以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医学伦理审查的标准来严格要求相关科研、实验和临床活动,强调了医学伦理审查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对特殊的医疗和科研试验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责任标准。

知情同意:不再局限于书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这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有关知情同意权的表述一致。这一文字表述的变化,标志着知情同意从原来的形式告知主义转为实质内容告知主义。

法律条文的变化,增加了医生对患者的说明告知义务,在告知过程中需要医生更加耐心、客观,以更能让患者接受的方式去和患者沟通交流,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以取得患者实质性的同意。并且,这种同意被法律限定为“明示”,不能被推定和默示认定。

在判定医生是否尽到合理告知义务时,不再局限于知情同意书,据具体的病情发展和当时的情况综合判定患者是否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如患者作出配合治疗的行为、患者没有提出异议等情况。

患者隐私:保护上升到新高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同时规定了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隐私权的内容,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医疗活动中,患者的隐私权保护尤其重要。一般而言,医疗机构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不得泄露和公开患者的隐私(包含个人信息、就诊信息、健康信息、病情等);二是不得在公开场所谈论患者的相关隐私,不得随意公开、买卖患者的病历资料;三是在日常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中,使用患者的信息不能特定患者本人,并且不能给患者造成不良的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健康信息作为个人信息中的特定化部分,既具有普通个人信息的共性,又具有其特性,不仅包含个人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同时还包含个人体检指标数据和个人、家庭成员生活习惯等健康监测信息。个人健康信息作为敏感信息,相比于其他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更严格。

目前,互联网医疗快速发展,网络个人信息安全尤其是患者的健康信息安全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例如私自收集个人信息、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未向用户明示申请的全部隐私权限、未说明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规则、涉嫌超范围采集公民个人隐私、无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等。

依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互联网医院的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为三级。互联网医院应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患者个人健康信息保护对线上医疗服务非常重要,要及时防范个人信息泄露的法律风险。

药品缺陷:增加新的责任主体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该条文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的进一步完善,增加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责任主体,药品缺陷责任在各义务主体间的分担--以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核心。

器官捐献:我的身体我做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此次《民法典》实际上确定了自然人对自身细胞、组织、器官、遗体的自主决定权,“我的身体我做主”,正式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公民可以合法进行无偿捐献,并且鼓励捐献器官和遗体的善行义举,确立了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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